《标准对数视力表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1533—1989制作,检查距离为5米。此表应挂于明亮处。高度以表的5.0(1.0)一行与被检者的两眼等高为准。被检者应位于距离此表5米处,面背光源,避免光线直接射入眼内。两眼应分别检查,先测右眼,后测左眼,检查一眼时,另一眼用一不透光物遮盖,勿加压力。如仅能看清到第6行则记为4.6(0.4),第7行则记为4.7(0.5),依次类推。测出被检者所能辨认的最小行视标(正确辨认的视标数超过相应读值行视标总数一半时,方可确认被检者的视力达到该读值),记下该行读值,即为该眼的视力。如被检者单眼不能看清表内第一行的“E”字,则让其向前移动直到能看清为止。如在4米处看清则视力为0.08,3米处为0.06,2米处为0.04,1米处为0.02。被检者单眼视力为5.0(1.0)或以上为视力正常,6岁以下儿童视力检查要考虑年龄因素。